南京"外挂代练"事件判决书
今天上午(12月10日)9点,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就"外挂代练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我知道后简直无法相信,判决如此之重!
十个月的"外挂代练",竟然换来六年有期徒刑,以及300万元罚金!这恐怕是我国迄今第一起因为使用外挂(并非制作外挂)而判刑的案件,大概也是判得最重的一起。
国家司法机关如此保护大公司的利益,创造出对资本家有利的司法解释,将没罪的人送进监狱,真是令人发指。
有了这个判例,从今以后,网游公司赚钱就更容易了,谁敢用外挂,就把他送进监狱!面对滚滚财源,谁还在乎小人物的权利。董杰和陈珠的人生被毁掉了,没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其他的小偷感到害怕。再说谁叫董杰和陈珠昏了头,竟敢在老虎身上拔毛?
陈珠给我的来信,就是在泣血:
"90多台电脑罚没了,8万多的存款也罚没了,说这是非法所得。此外,还有300万的罚金,我们能有这么多的钱吗??
他们说不管,到时候会有强制执行。
许多与案件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东西,也被罚没了。那个移动硬盘,全是宝宝出生时候的照片和视频,还有那些银行卡,有我和董杰以前的单位工资卡,还有我妹妹交房贷的卡,里面也没有什么钱,也没有人汇过款,包括一个小灵通的卡,那是董杰父亲到南京时用的卡,统统都被没收。
指控我有罪的证据,仅仅是我招聘过1个人,以及业务用的QQ是我和老公共用的。就这样判决我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罚金140万,太牵强了。还说我参与对账,那账本在哪里呢?还是我口头对账?为什么没有一点证据就能定我也有罪?
作为一个孕妇,我从不去工作室,那些做代练的小孩从来也没有到过我的卧室,证词里有人说我也会到网上银行查询每天的收入情况,我问是这个人看见的吗?还是他个人以为呢?法院叫我这些话到二审的时候提出。
我今天质问法官很多,法官不回答我任何问题,只叫我上诉。很让人绝望,就象掉入很深的黑洞,法官只说判决不是他们自己能决定的,我不知道到底是谁能决定,他们说是上面决定的,那上诉还用吗?
很崩溃,很绝望,已经没有办法思考,今天看见董杰,很憔悴瘦了很多,法院的警卫不给我在那哭,呵斥着叫我离开,倒是法官拉住他们,我知道我们有错,但是我们真的错到这样地步了吗,真的恶劣到人之唾弃的地步吗?我快活不下去了,我该怎么办???"
我劝陈珠冷静下来,准备二审。虽然可能没什么希望,但是还是要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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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董杰和陈珠仅有的一丝希望,大概就是让这件事登上全国性媒体,成为热点事件,从而引起高层的注意,推动二审能够改判。
我希望大家帮帮他们,把这个消息以及下面的《判决书》转贴出去,让更多的人了解、关注这个案件。那些网游公司有钱有势,请得起最好的律师,媒体和官场到处都是他们的资源,有的是为他们说话的人,可是谁为董杰和陈珠这样的小人物说话呢?如果我们不这样做,他们微弱的呼救声就会迅速熄灭,仿佛寒夜中的火柴。
没错,我们是"沉默的大多数",从来就是被忽视、被支配、被蹂躏的命运。但是即使这样,我们也要让他们知道,人心自有公道,沉默中也孕育着爆发的力量,他们不能太过份。
愿意报道此事的媒体,请直接与陈珠联系。她的联系方式是QQ 61051919,手机15951806576,电子邮件lygbao@126.com。
关于此事的全部资料,请访问《南京"外挂代练"事件・专题网页》:http://www.ruanyifeng.com/special/gold_farmer/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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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江宁刑初字第95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杰,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号。因本案于2007年月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力,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莉,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珠(系董杰妻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XX号。因本案于2007年月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6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儒香,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08]851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董杰、陈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杰、陈珠及辩护人曹力、梁莉、刘儒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3月17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09年1月30日和2009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辩护人刘儒香以有新的的证据需要调取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09年6月20日恢复审理。辩护人曹力以有新的证据需要调取为由,于2009年6月21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董杰、陈珠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代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可以从中牟利,遂购买了数十台电脑,申请了QQ号、银行帐号、客服电话和电信宽带,向他人购买"外挂"经营代练升级。2006年9月至2007年春节,被告人董杰、陈珠雇佣人员在其居住地,通过使用向他人购得的名为"小金鱼"的"外挂"帮助《热血传奇》游戏玩家升级并牟利。2007年3月,被告人董杰、陈珠又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得的"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义,雇佣员工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以80元/周、300元/月的价格帮助玩家使用"冰点传奇""外挂"程序代练升级,先后替1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账户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资金人民币1989308.6元。因董杰、陈珠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认证功能丧失,从而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又因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引起了众多游戏玩家的不满和投诉,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杰、陈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董杰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对指控其犯罪不能认同。2、自己以前的供述把部分责任推到妻子陈珠身上,其实陈珠到2007年4、5月份才知道自己使用"冰点传奇""外挂"。陈珠与自己去劳务市场仅仅是招保姆。
董杰辩护人曹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理由如下:1、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而不是对某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侵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故指控被告人董杰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与其指控的罪名相互矛盾。2、《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只能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提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不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董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3、被告人董杰的行为也不符合公诉人所提的上述三个法规中所称的可构成犯罪的行为。
被告人陈珠辩称:自己当时因怀孕没有参与董杰的事情,公安机关提取的QQ聊天记录不以证明自己参与。开始在公安机关供述参与是因为孩子刚出生,为了让董杰以被取保候审,就将这些事揽到自己身上,但之后的供述是说的实话。
陈珠辩护人刘儒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陈珠参与非法经营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陈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陈珠被指控的"代练升级"经营行为不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特别许可方可专营、专卖的物品,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限制买卖的物品。公诉人提及的有关"条例"、"办法"均不是关于许可证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因此,被告人的经营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而侵害特定的许可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被告人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行为,仅仅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规定,不属于犯罪行为。2、被告人陈珠未实施非法经营行为。购买设备、申请宽带、开设银行账号、招聘及管理员工均由董杰实施,陈珠未参与。部分所聘员工的证言也证实了陈珠未参与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陈珠参与经营,两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故两被告人以往的供述不能作为陈珠参与经营的定案证据。
陈珠辩护人庄毅雄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1、公诉机关缺乏认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非一切违法经营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规定破换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属于犯罪。公诉人也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本案已经构成"情节特别严重"。2、被告人陈珠从未参与代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杰、陈珠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代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从中牟利,遂通过互联网向他人(网名"拉哥")购买名为"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并与该程序卖家"拉哥"协商合作利用"外挂"进行游戏代练,由"拉哥"提供"外挂"程序,由二被告负责代练及收费。2007年月以来,被告人董杰、陈珠陆续购置了九十多台电脑,申请了电信宽带,并冒用"蔡X"、"曾X"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客服电话,用于和游戏玩家联系及收取代练费。二被告人先后雇佣了十二名员工,在其居住的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家园XX栋XX号家中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义,不断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做广告,以80元/周、300元/月等价格帮助游戏玩家使用"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代练升级。董杰、陈珠将雇佣来的员工分成客服组和代练组利用"外挂"软件"冰点传奇"日夜经营代练,并适时与"外挂"程序卖家"拉哥"联系进行版本升级,以对抗盛大公司游戏保护措施。至案发时止,已先后替1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玩家的账户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二被告人收取了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巨额代练资金,其二人仅通过户名为"张XX"的银行账户向"冰点传奇""外挂"程序卖家"拉哥"汇去的费用就达130多万元。
另查明,"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外挂"----"冰点传奇"是使用"外挂"程序直接连接游戏服务器,同一台计算机可同时运行多个"冰点传奇"程序。利用"冰点传奇"程序可同时登陆多个《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账号。该"外挂"程序通过游戏封包的加密与解密算法的破解、游戏指令与数据结构的筛查、游戏地图文件的破解与转换等方法,通过发送网络数据包攻击、入侵游戏服务器,以达到增加和修改使用用户游戏的参数数据库里生存和成长的过程体验。该"外挂"程序修改了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帮助《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完成自动化循环操作。因董杰、陈珠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正常的客户认证功能受损,从而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严惩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于2007年4月份至案发时与妻子陈珠雇佣员工在自己家中,利用向他人购得的名为"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帮助游戏玩家升级并牟利。其还使用youxi520网站在代练过程中登记玩家信息并进行管理。其知道盛大公司是不允许使用"外挂"软件的,如果发现了会封号。其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要经常升级,每次《热血传奇》游戏版本更新,卖家"拉哥"就通过QQ发补丁给其更新升级。如果在代练中遇到问题就找"卡哥"解决。
2、被告人陈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7年3、4月份,其用"蔡X"、"曾X"等人的身份证办理了一些银行卡和手机卡,并在盛大公司传奇游戏里做广告喊话,说可以帮人代练,并留下QQ和手机号码,如果有游戏玩家需要代练,自己这边就会把银行账号告诉对方,并将已付付款的玩家账号挂到"冰点传奇""外挂"上练级。其和丈夫招聘了12名服务人员,并购置了80多台电脑。"拉哥"经常会传补丁给乙方升级,乙方共收到游戏玩家的汇款有几百万元,其中部分付给"拉哥"作为点卡钱,是通过一个户名叫"张XX"的工行帐号汇的。
3、证人徐斌(卡哥)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底,其在网上看到"热血传奇外挂,有意联系"的信息后,就和对方(网名叫"拉拉")联系了。"拉拉"希望找个中间人跟他合作,帮他租服务器、收款、转款,并把他的"外挂"程序发给其试用,其答应了"拉拉"并帮他向服务器商租了二台服务器。后来"拉拉"又介绍了一个网友(董杰),商定由"拉拉"提供《热血传奇》的"外挂"软件,其负责服务器续费,那个网友负责代练,代练收入的50%由代练网友打到其办的户名为"张XX"的工商银行卡上,其再帮"拉拉"取款、转款、服务器续费。到2007年12月初,那个网友汇到"张XX"工行卡上的钱大概有一百多万元,其在此过程中获利约13万元。
4、证人江X、苗X、秦X、季X、张X、金X、王X、王X、张X、陈X、胡X的证言均证实:他们用老板董杰装进每台电脑里的"外挂"程序帮盛大公司网络游戏"传奇"的游戏玩家代练。老板家有90多台电脑,除3、4台做客服外,其余电脑用于帮玩家代练,向玩家收费的标准为80元/周、300元/月,老板收到玩家的钱后就帮玩家挂机代练升级,代练时使用脱机"外挂"练级,由"外挂"自动控制角色打怪练级,不需要人手工操作。每台电脑都能挂30-40个游戏帐号。老板董杰将员工分成二组,6个男同事是技术员,负责看号、挂机练级,6个女同事负责做客服,胡X是主管。所有挂机的玩家帐号都要在youxi520网上登记,已经登记了11000多个客户资料。使用老板的"外挂"软件,只要把客户的账号、密码输入"外挂"程序,玩家自己就不需要进入游戏练级了。但"外挂"要经常升级,盛大公司的"传奇"游戏每次更新,他们的"外挂"就跟着换新版本,每次更新都是老板把程序拿来。季X、陈X、王X的证言还证实她们的代练对盛大公司有影响,所以盛大公司发现了挂机的账号就会封号。胡X的证言还证实他知道"外挂"是一种破坏性程序,破坏了游戏的运行秩序。苗X的证言还证实他是陈珠一个人去劳务市场招来的,陈珠问其有无玩过"传奇"游戏,他答复玩过"传奇"游戏后,陈珠就讲"玩过就可以干",并讲"一千多块钱一个月"。陈X、季X的证言还证实她们每天做的账要用QQ发给老板娘陈珠。王X的证言还证实以前她们做的账目都是陈珠在家里核对,陈珠刚生小孩不久,陈珠妹妹来帮忙对了几天账。胡X的证言还证实他们客服会将每天的代练营业额告诉陈珠,陈珠也会上网上银行查询每天的收益情况,陈珠知道这些收益是帮游戏玩家"外挂"代练而收取的费用,他们的账户都是董杰、陈珠夫妻二人掌握。
5、证人郑武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中旬,盛大公司发现一款针对该公司《热血传奇》游戏而制作的名为"土人部落"的"外挂",该"外挂"在网络游戏中大肆宣传代练升级,收费标准是80元/周、300元/月,并留下了联系电话、QQ号和付款账号。虽然盛大公司不断升级游戏系统,但"土人部落""外挂"也针对盛大公司的《热血传奇》游戏版本随时更新。
6、证人谢玉峰、张洪志、曾锐的证言证实,在《热血传奇》游戏中玩的时候,发现有人使用"外挂",其中有"土人代练工作室"在游戏中喊话"自动包月包周练级"、"专人代练"等,价格是80元/周、300元/月,还留有联系QQ和电话。他们对使用"外挂"的玩家账号进行投诉,盛大公司也对投诉进行过回访。由于出现这些"外挂",正常玩家对《热血传奇》游戏失去了信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出网证(沪)字002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证实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有游戏作品互联网出版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编号软著登字第0139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实LegEnd of MiRz(传奇)游戏软件已被合法登记;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盛大公司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游戏作品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经营权限。文网文[2003]0002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实盛大公司有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的经营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040053)证实盛大公司获准经营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韩国Actoz Soft Co.Ltd公司授权委托书证实,盛大公司系其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其授权盛大公司调查与《热血传奇》游戏相关的侵权行为。
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江宁区XX街道XXXX号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电脑、银行存折(卡)、手机、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款回单、移动硬盘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事实。
9、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取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后宰门支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借记卡资料查询明细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账户明细清单及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1)被告人董杰、陈珠通过户名为"蔡X"等人的银行卡收取游戏玩家钱款及通过youxi520.管理玩家账号信息的事实;(2)被告人董杰向户名为"张XX"的工商银行卡汇款130余万元购买"外挂"充值点卡的情况。
10、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宁公网勘[2007]393号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胡X等员工反映的域名为www.youxi520.com的网站进行远程勘验检查并提取相关涉案数据刻录光盘的情况。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07年12月7日对涉案现场江宁区XX街道XXXX号勘验检查并拍摄了现场照片。
12、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宁公网勘[2007]403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电脑、U盘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并制作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的事实。
13、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关于"土人部落外挂----冰点传奇"软件的检验报告证实,在同一台计算机上可同时运行多个"冰点传奇"的程序,并可利用"冰点传奇"程序同时登陆多个《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账号。
14、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土人部落外挂----冰点传奇"是使用"外挂"程序直接连接游戏服务器(无客户端挂机),通过游戏封包的加密与解密算法的破解,游戏指令与数据结构的筛查,游戏地图文件的破解与转换等方法,通过发送网络数据包攻击、入侵游戏服务器,以达到增加和修改使用用户游戏的参数数据库里生存和成长的过程体验。该网络游戏程序确曾攻击过盛大公司合法经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服务器,修改了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完成自动化循环操作。
15、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因盛大公司报案而将二被告人抓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杰、陈珠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获得盛大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明知是破坏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并修改他人游戏作品数据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外挂软件"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代练经营活动,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侵害了盛大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陈珠犯非法经营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盛大公司是经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许可的经营游戏作品互联网出版业务的公司,其所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是经过中国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游戏软件,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本案中二被告人购买、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容上也破坏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肆意修改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不仅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禁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本案中二被告人购买了电脑,聘用了工作人员,先后替1万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进行代练,并收取费用,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董杰、陈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国家对于互联网出版市场的管理秩序,故对辩护人曹力提出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只能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对某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侵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与指控的罪名相互矛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理,辩护人庄毅雄关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属于犯罪的辩护意见,辩护刘儒香关于本案被告人陈珠被指控的代练升级经营行为(利用非法"外挂"程序)不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特别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不是关于许可证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被告人陈珠的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董杰、陈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且二被告人在不到十个月的时间内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30万元,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故对辩护人庄毅雄提出"本案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珠从未参与代练、未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珠犯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X、苗X、胡X、陈X、王X、季X的证言均证实陈珠为从事代练招录员工并曾负责核对代练收入帐目,被告人陈珠、董杰以往供述也对陈珠参与代练事实予以印证,故对被告人陈珠及辩护人的该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珠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非法所得(清单见附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勇
人民陪审员 钱玉明
人民陪审员 王佳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陶婷婷
下载《判决书》原件:Word格式(doc文件,50KB)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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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阮一峰的网络日志 来源: 阮一峰的网络日志
- 标签: 外挂 法律
- 发布时间:2010-12-12 22: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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