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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扼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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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及手机出版法律制度对于中国互联网而言,法律条文其实是相当多的。有一个数字统计(可能也是最后一次统计)是由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所长郝振省所作。在08年出版的《中外互联网及手机出版法律制度研究》中,郝提及截止06年11月,中国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共87件。这个数字距今已过五六年,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方面的律条数量应在三位数(媒介法专家魏永征教授则认为互联网行政法规有十余件,行政规章將近百件,各种规范性文件有三千多)。而在上一世纪,中国互联网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可以这么说,在本世纪这十多年里,互联网的“有法可依”是狠做了一番文章的。

    在这些律条之中,最常见的文字精神就是“许可”。各种律条都在这上面下足了功夫,为市场进入设计了林林总总的门槛。比如企业性质、比如注册资金。这些门槛的设计原意是为了让“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进入互联网来鱼目混珠,让整个市场所谓“有序竞争”。但事实上,谁又能判定在99年躲在西湖边上那个毛坯别墅里的公司是“符合要求的”呢?而又有什么样的竞争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无序”呢?谁来判定“有序”还是“无序”?

    法律在市场里,本意就是为了让市场更发达。但很多互联网律条在我看来并非如此。设计门槛之后,必然会对小型的、初创的公司不利。最近正在紧锣密鼓讨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如果这个草案通过,那么中国互联网上,备案制将名存实亡。

    在中国建立一个网站,取得一个备案是合法网站的必要条件。不过备案备案,就是报备即可,它的约束力是很低的。而进行电子商务的,或者很大型的网站,一般还需要取得许可——也就是许可证制度——。中国的许可证制度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但总体而言,许可就是“审批制”的,而非“报备制的”。许可比备案的门槛高很多。

    本草案的第十条中如是写道:“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对比一下原来的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第四条),门槛提高,已经非常明显了。

    什么叫“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在任何一个门户网站内容页底下都有评论区、任何一个电商网站商品页下都有评论区的今天,这些算不算“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字面上似乎都算,但如果一算,今天哪个互联网服务不弄点评论区、留言板的?这样的草案一旦通过,我看第一个死亡的,就是独立博客、小型内容网站、移动领域中的社交类应用。

    这个法条还有一个逻辑上很怪异的地方。法条里说,但凡这类服务,必须先得到许可。换句话说,没得到许可的,就不可以开展这种服务。那么,没有开展这类服务的,凭什么给许可或不给许可呢?依据又是什么?一旦进入实操层面,可能就变成事实上如此:只有大公司才能得到许可。因为大公司必然早就展开这类服务,其实也早就拿到许可。比如新浪微博之类。这种法条对大公司的事实上的偏袒,是极其明显的。

    纽约时报中文网于本月9日刊出冀勇庆的文章《中国互联网:没有创新还剩什么?》,谈到了互联网七雄对创新的阻碍,提出中国为什么实质性创新。文中大谈了一番巨头们对创新项目的借鉴和抄袭。而在我看来,制度层面的那些律条,也是阻碍创新的因素之一,而且是重要因素。在这些律条下,“没有资质的公司”被挡在市场之外,而所谓“有资质的公司”,无非就是两种:早期进入蛮荒之地今天成长为巨头的大公司,以及国家队性质的有主管单位的“国企”。

    费正清曾经有过一个很有意思的比喻:“中国商人具有一种与西方企业家完全不同的想法:中国的传统不是制造一个更好的捕鼠机,而是从官方取得捕鼠的特权。”律条就是保障特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许可制的环境下,哪里还有什么小公司的腾挪之地。

    于是这样的自我披露也就不奇怪了。马云在最近一次采访中声称,他去年和政府开了40-50场会。不过,“我几乎不在媒体方面花费时间,因为媒体变得非常复杂。”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是费正清那个比喻的最好注脚——我倒不是说马云在去向政府要捕鼠的特权,而是说,在中国,没有政府的关照,生意是很难做大的。而与政府进行公关,草创的小公司哪里来这个可能。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彼岸从AOL到雅虎到谷歌到facebook的轮流坐庄,而在这里,当今互联网七雄,只有百度成立于2000年1月,其它的,统统是出生于上个世纪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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